1、稽查概念

2、政策前提

原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近20年來,國家經濟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變化,對外貿易持續快速發展,新興貿易業態蓬勃發展,海關監管業務量大幅增長,通關便利化和海關有效監管面臨著新挑戰和新要求。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戰略部署,海關全面深化改革步伐不斷加快,大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原稽查條例已不能適應海關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修訂十分迫切。

為此,海關總署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推進海關稽查條例的修訂工作,經過充分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和反復論證,2016年6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0號)正式公布,重新修訂的《海關稽查條例》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稽查

3、海關稽查對象、種類及內容

稽查對象: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

稽查內容:進出口貨物、賬簿、單證等相關資料

稽查目的:監督被稽查人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規范企業進出口行為。

4、稽查種類

(1)對一般貿易進出口的稽查。
(2)對保稅業務的稽查。
(3)對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的稽查。
(4)對進出口商業瞞騙和價格瞞騙的稽查。

5、稽查內容:

海關對被稽查人的下列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實稽查:

(一)進出口申報;
(二)進出口關稅和其他稅、費的繳納;
(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交驗;
(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資料記載、保管;
(五)保稅貨物的進口、使用、儲存、加工、銷售、運輸、展示和復出口;
(六)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使用、管理;
(七)轉關運輸貨物的承運、管理;
(八)暫時進出口貨物的使用、管理;
(九)其他進出口活動;

6、企業認知誤區:

誤區一:只有違法的企業才會被稽查,企業守法經營,就不會被海關稽查

海關稽查當然是要查發違法企業的違法行為,但在選擇確定稽查目標時,面向的是所有的進出口企業為了查發問題,海關在稽查之前會進行多角度的分析,篩選高風險目標,確定具體風險點,而這些過程都與企業守法狀況的自我認知沒有半點關系,況且,企業自認為守法和海關是否認為企業守法完全是兩回事,自認為守法經營所以不用擔心海關稽查的想法反而可能使企業因為缺乏必要的風險意識而陷于更加危險的境地

誤區二:海關稽查只針對進出口活動,國內貿易不在海關稽查范圍之內

海關稽查時,為了實現監督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目的,除了對進出口貨物和相關資料單證進行核實之外,對于企業的國內貿易并非完全不予理會,當國內貿易可能涉及進出口貨物時,海關可以予以一并核實,例如:通過核實國內銷售情況,核實有無擅自內銷保稅料件和成品的問題;通過核實國內采購情況,核實加工貿易生產中有無擅自串換使用非保稅料件的問題等

當收到海關稽查通知書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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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政策越來越專業化,開放化,輕前端,重后端,提高了通關效率,將稽查重點轉移到后期的企業使用監管中。在這個寬松開放的大環境下,博裕海關稽查應對小組于2017年8月正式成立,為所有進出口企業提供法律法規咨詢,應對海關的常規稽查活動。解決復雜的海關、海上貨物運輸和進出口貿易法律法規問題。同時,專注于關務策劃,企業AEO認證,知識產權海關備案保護,商品歸類爭議,完稅價格磋商,申請減免稅,關稅爭議協商,為企業提供更加全面的物流方案,以及整套的海關應對措施,為國家挽回稅收損失,為企業的正常業務開展保駕護航。

 

案例回顧:

2018年4月28日,廣州某企業收到海關稽查通知書,對其于2017年6月份進口的二手注塑機貨物價值進行了質疑,同時需下廠對設備重新檢驗。企業在收到稽查通知書后不知所措,不知道該如何應對,后經供應商渠道介紹認識了博裕關務咨詢公司。

我司在接到該其稽查應對要求后,即派出3人工作小組進駐企業,著手對企業實際情況進行深入了解。仔細研究了海關稽查通知書,確認了海關的重點疑慮在于當時申報價格偏低,以及申報設備新舊程度偏舊以獲得較低審價,可能涉及國家稅收的流失。

我司在全面審核了當初進口時期的裝箱單、發票、購銷合同、報關單、報檢單、海關關稅增值稅單等原始單據后,明確了兩點方向

一、申報價格確實略低于市場價格,但企業確實實際采購價格如實申報的,此批貨物為企業在國外通過拍賣機構拍賣所得,且保留有當初拍賣信息截圖以及付匯水單。

二、該批二手注塑機原產日本,共15臺,年份在6-10年之間,雖然年份較長,但設備保養較好,成色不錯。因此從外觀上直觀感覺還具有八成新。 確認了這些基本信息后,我司主動聯系海關稽查部門下廠調研,在看過設備生產線上正常運轉工作后,調取了當初的所有原始資料供海關部門查閱,最終海關認同了我司的解釋以及貿易的合規。

總結:一般企業在收到海關稽查通知書后具有天然的抗拒性,擔心會對企業正常的生產流程有所干擾,擔心海關的會有行政處罰,甚至是涉嫌走私偷漏稅問題,因素大多采取消極對抗的方式,其實這不利于問題的解決。海關稽查屬于例行的常規檢查活動而已,作為企業應該積極配合,主動陳述客觀事實,對于過程模糊情況不明處應提供更多有利的證據,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